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509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1: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周嘉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2:**,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开庭审理中,原告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洪 川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晴书记员王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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