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黄平川与某某,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524号 原告:黄平川,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黄平川与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黄平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平川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董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