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川与某某,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1524号
原告:黄平川,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法定代表人:李毅。
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黄平川与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黄平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平川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董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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