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淑与某某,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481号
原告:**淑,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农民工返乡创业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5668781J。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女,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淑诉被告重庆洋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淑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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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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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原告**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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