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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慈济医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2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从化慈济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府前路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37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炼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从化慈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智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泳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从化慈济医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从化慈济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从化慈济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9元,减半收取4329.5元,由上诉人从化慈济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泳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洁莹
冯佩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