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24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刘刚依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民终2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竹溪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18051.53元、鉴定费3000.00元,承担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31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申请执行费1716元,以上合计126984.5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竹溪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