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12民初431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3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浮滨镇五祉岭脚下1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40************215。
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附属楼1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喜偿还原告***货款利息553992.28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的利息;2.判令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喜以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建饶平力诚公馆商品房项目,向原告采购钢材用于该项目建设。2019年6月4日,被告***出具《结欠条》,确认截止2019年5月30日共结欠原告货款569559.69元,利息480226.5元(月息以1.5%计),并承诺2019年底还清。2020年1月3日,被告**喜再次在双方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截至2019年5月30日共结欠原告货款569559.69元,利息480226.5元(月息以1.5%计)。2020年1月17日,被告***付还钢材款400000元,抵扣税点42400元,实还357600元,欠款211959.63元。2020年4月7日,被告***还清余下钢材欠款211959.63元,但欠货款利息合计553992.28元至今未还。被告***是没有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承建工程,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喜因工程欠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显示,原、被告所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9条约定“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将条例提交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经核实,原告***于1999年8月5日购买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的房产,其经常居住地因购房迁移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鸥汀街道金鸥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本案应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纯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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