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5执475号
被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马滘大众路28号附属楼107。
法定代表人:邱传荣。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依法作出的(2018)粤05民终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本案受理费773.30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3.3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已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受理费773.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2018)粤05民终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773.30元全部执行完毕,应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4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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