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民初44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广东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马滘大众路28号附属楼107。
被告:***,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36元、保全费55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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