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12执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马滘大众路**附属楼**。
法定代表人:邱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华,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芮,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粤051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粤05民终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20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68013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7元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受理。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头市濠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调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和平支行的存款298.04元、在汕头市珠池农村信用合作社陈厝合分社的存款2587.12元和1184.24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海门营业所的存款258.1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277.55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除上述被划拨的存款外,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2.41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62元,名下有车牌号列粤D×××**号重骑牌摩托一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剩余的银行存款金额太少,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摩托没有实际价值,申请不予处置;其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剩余的银行存款金额太少和名下摩托没有实际价值为由,申请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广东新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育胜
审判员  冯启涛
审判员  刘奇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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