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1125民特2号
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83912223E,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公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横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横峰县。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22年3月25日横峰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协议书内容(不包括第五项内容不得就此次事件向横峰县水利主管部门寻求任何帮助)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1月6日7时许,申请人***在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的位于横峰县戴家坞水库水利工程维修工作。申请人***在驾驶铲车工作时,铲车侧翻导致申请人***受伤、铲车损坏的事故。后申请人***被送往上饶市人民医院出院治疗23天,出院诊断为1.连枷胸;2.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3.肩胛骨骨折;4.创伤性血气胸;5.创伤性肺破裂;6.肺挫伤;7.前臂桡神经损伤;8.头皮裂伤;9.眼睑裂伤;10.多处挫伤。申请人***的伤情于2022年2月17日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被挖机压压伤致右侧3-11肋骨骨折,创作性肺破裂,评定构成2个十级伤残,误工期175日、护理75日,营养期95日,后续为27000元。事故于2022年3月25日经横峰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其中包括***住院时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实际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乙方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二、支付方式:本协议签字时由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的户名为***、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板支行、账号为6217××××8803的账户中。如未按期付款,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自愿放弃右手司法鉴定以及该受伤部位的所有赔偿;四、铲车由双方确定维修地点:宏伟汽修(横峰县岑阳大道红枫凯旋城东南侧),维修费由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铲车维修好后由***自提;五、本次事故做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得就本次事件再向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横峰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3月25日经横峰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有效;
二、具体执行内容:1.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其中包括***住院时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6万元,实际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乙方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2.支付方式:本协议签字时由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的户名为***、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板支行、账号为6217××××8803的账户中。如未按期付款,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3.***自愿放弃右手司法鉴定以及该受伤部位的所有赔偿;4.铲车由双方确定维修地点:宏伟汽修(横峰县岑阳大道红枫凯旋城东南侧),维修费由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铲车维修好后由***自提;5.本次事故做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得就本次事件再向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