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余市红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110号 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长青北路金地公馆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839122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红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大道58号1栋2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MA39456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红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红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罗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红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