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终8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旭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1585-3。
法定代表人:王正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青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玉国,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3455-8。
法定代表人:姜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静轩,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松,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玉国、合肥市瑶海区城市管理局、汪清松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元,安徽雅凝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4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虹
审判员 刘松柏
审判员 于海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