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8918号
原告:***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15853M。
法定代表人:王正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凝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凝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凝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凝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