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047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兆锵路33号金澜大厦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6107966A。
法定代表人:翁庆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8元,减半收取2959元,保全费2059元,合计5018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程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束娅婕
书 记 员 胡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