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5089号
原告: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兆锵路33号金澜大厦7层07商务办公(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610796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居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居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28号山水***所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77512697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电力公司)与被告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电力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闽0702民初5089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13057.90元。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瑞安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瑞安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4363815.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363815.40元为基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9242.50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日,瑞安电力公司与**公司签订了项目为“**璀璨**”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的《电力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总价25811389元,其中一期总价为9330332元。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瑞安电力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021年5月30日,双方对原合同的一期付款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并签订了《“**璀璨**”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效。《补充协议》约定:“一期配电工程于2021年6月25日之前完工,即达到送电条件(开闭所、配电房、高低压设备、高低压电缆、南平市电业局认可一户一表和表箱均安装完成,达到南平市电业局验收标准)……若因甲方原因无法组织验收则应于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650万元给乙方……中间验收供电部门提出的有关甲方原因的整改内容未整改到位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报验,甲方应在2021年8月30日内支付一期百分之二十的工程尾款233万元给乙方……乙方所采用的设备品牌须经南平市电业局同意,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一期所有工程,一期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一期款项的95%”,其中,还特别约定:“协调当地供电部门同意单电源送电事宜,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瑞安电力公司依约将配电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送电条件。但报送验收申请时,因**公司无法协调到南平市供电公司同意“单电源供电”而无法正常报验。2021年6月29日,**公司将所有配电设备及表箱全部临时通电给住户使用至今。根据合同约定,瑞安电力公司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义务。但到2021年7月26日止,**公司仅向瑞安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因**公司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瑞安电力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公司发出《限期催款函》进行催款,**公司收件后至今仍未付款。**公司逾期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瑞安电力公司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及逾期违约金。瑞安电力公司特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瑞安电力公司履行合同未能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根据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电业局发出的整改要求清单,瑞安电力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不合**约行为,至今未整改到位,设备仍不符合要求,仍未达到正式验收合格标准。在瑞安电力公司违约的前提下,**公司仍支付450万元作为工程的履约款,已是让步。按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工程并非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后续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因本项目至今未验收合格,双方还未进行结算,工程款需待结算核对后确认。按合同约定本工程为包施工包验收等所有手续完成方达到付款条件,瑞安电力公司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标准过高,明显超过其实际的资金暂用损失。瑞安电力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即未能在2021年6月25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根据合同约定也需要向**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验收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瑞安电力公司提交的《关于KYN44型号的说明函》,该函由KYN44型号的生产商***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且KYN44型号设备为案涉实际施工单位瑞安电力公司所使用设备,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公司提交的《关于璀璨**电力工程事项的函》,瑞安电力公司未收到该份函件,**公司亦未提交该份函件已送达给瑞安电力公司相关佐证,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日,**公司(合同甲方)与瑞安电力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一份《电力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20201120A)。合同主要约定: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一)工程名称:“**璀璨**”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二)本工程地点: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36号;(三)本工程施工依据:依据经南平供电公司批复的本工程供电方案施工及甲方提供的经南平供电公司审图通过的施工图纸施工。二、承包内容及范围。(一)本工程的供电方案及所有施工图纸的设计和审批均由甲方负责;(二)乙方负责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安装、验收、调试、送电、移交的所有手续;(三)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施工安全、包施工工期、包竣工验收、包送电、包移交、***、包资料。(四)施工范围:具体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高压外线电源接点至高压配电所内的所有高压电缆、高压开关柜的采购及安装;高压配电所高压开关柜至各配电室的高压电缆、电缆桥架的采购及安装等;2.配电室内所有的高低压设备及变压器、密集型母线的采购安装、设备基础、接地、照明、排风、标准化、电缆桥架等;3.各配电室至各楼层的电缆桥架、低压电缆、电缆头、一户一表分接箱、表箱的采购安装、电缆**的封堵、电缆挂牌等;4.电缆管沟及工井的施工;5.所有设备的二次线连接、设备调试、试验等;6.配电房至发电机柜的桥架、电缆及发电机柜的采购及施工(不含发电机组及相关配套施工);7.配电工程的施工、验收及送电等所有工作;(五)具体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供电公司确定方案从电源接入点至配电房的安装所有内容(包括电缆的一次安装和二次转接)、施工、送电、移交以及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六)乙方不支付建筑总承包的施工配合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三、承包方式。本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送电、包移交、包资料、***等所有工程项目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的方式承包完成。四、合同价款与结算。1.本合同总价为25811389元,其中:高压外线总价为4705227元,一期总价为9330332元,二期总价为11775830元。2.本合同若图纸变化内容有增减工程量,以合同预算清单为结算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一)一期配电施工工期。本合同签署后现场具备施工条件起乙方确保在80天内将完成一期配电部分及10KV碾米厂环网柜911出线至开闭所高压外线的施工,具备验收送电条件并通过红线内部分验收。根据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要求须双电源供电,该项目因另一回路暂时不具备施工条件,需二期建设时一并施工,若要单电源先行供电,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及当地供电部门有关送电事宜,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二)至(三),略。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一)一期供电部分。1.工程全部完成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送电后30个工作日内2021年4月1日前付至一期工程总价的95%,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剩余5%作为二期施工保证金,待接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乙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二)至(三),略。七至十一,略。十二、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时工程的工期顺眼。2.乙方未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3.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不能通过甲方及供电公司有关部门的验收,所引起的返工及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工期延误,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十三、(略)。合同签订后,瑞安电力公司进场施工。
2021年5月31日,双方对原合同的一期付款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双方签订《**“璀璨**”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补充协议》,补充内容如下:一、小区一户一表配电一期工程于2021年6月25日之前完工,即达到送电条件(开闭所、配电房、高低压设备、高低压电缆、南平市电业局认可一户一表和表箱均安装完成,达到南平市电业局验收标准)但地面地坪漆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甲方收到南平市电业局工程整改意见单,且乙方按意见单中乙方责任部分内容整改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付一期工程款百分之七十(即650万元)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无法组织验收则应于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650万元给乙方。协调当地供电部门同意单送电源送电事宜,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甲方影响验收的因素有以下几点:1.甲方无法协调当地供电部门同意单电源送电事宜而影响验收的;2.因甲方与设计单位沟通不到位造成的图纸变更未在6月15日前完成变更手续;但乙方应按甲方出具的变更内容的联系函要求安排生产和施工(设备材料生产周期15天,从甲方出具变更内容的联系函之日起算),若因甲方变更手续问题而造成乙方增加工程量或其他支出,均由甲方承担;3.中间验收供电部门提出的有关甲方原因的整改内容未整改到位。以上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报验,甲方应在2021年8月30日内付一期百分之二十五的工程尾款233万元给乙方。二、乙方所采用设备品牌必须经南平市电业局同意,并应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一期所有工程及110KV碾米厂环网柜911出线间隔单电源外线工程(其中地面地坪漆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若乙方未在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品牌更换、一期工程及单电源外线工程,或未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地面地坪漆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切割未施工部分(即二期供电工程及未施工外线工程)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项目未整体验收移交、款项未支付等任何理由阻拦甲方正常施工,并及时配合一期款项的95%(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不予支付任何费用),一期工程移交电业局后一个月内支付一期工程及已施工部门外线的尾款。若因甲方原因影响施工进度,则工程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误工损失。3.变更条款自2021年5月31日起生效。4.本协议书是原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合同未变更的其他条款仍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嗣后,瑞安电力公司如约完成工程施工。2021年6月29日,案涉一期工程临时通电使用至今。2021年7月1日,瑞安电力公司编制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报验单》,监理单位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竣工图“监理单位”处**确认,在《工程竣工报验单》的“监理单位意见”处**并签署“同意验收”。
2021年5月12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向瑞安电力公司、**公司发出《物资到货问题反馈联系单》及其附件《物资到货抽查存在问题的意见反馈》,主要反馈厂家选择、设备选型结果不合格。由于瑞安电力公司所使用的设备型号为KYN44-12,与设计约定的KYN28不符。2021年5月11日,**公司委托福州百力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设备型号KYN44-12进行检测。2021年5月20日,福州百力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上述标准要求。”2021年6月23日,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向**公司发出《客户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中间检查第二次)》,列出了需整改及完善内容,主要涵盖电缆线路土建、电缆敷设施工、电缆的保护、电缆接地、建筑主体、照明、接地、防水防漏等,高压器、高、低压盘等方面。**公司将整改通知单内容反馈给瑞安电力公司。瑞安电力公司根据整改单内容对属于其施工范围内18条进行整改,并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致《居配工程中间验收缺陷整改反馈单》。2021年8月6日,瑞安电力公司提出对图纸原有设计KYN28变更为KYN44-12,作出《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请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同日,监理单位福建越众日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同意。2021年8月13日,建设单位**公司**确认,并签署“拟同意变更,具体以电力公司审核为准。”2021年8月25日,**公司向瑞安电力公司发出《工程通知书》,主要载明:“因贵司采购的供配电设备于施工图纸不符,致使本项目供配电设备检测无法进行、项目无法验收。现我司要求贵司于9月24日完成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及碾米厂环网柜单电源工程验收事宜,并承担此期间我司相应损失。”2021年9月6日,设备型号KYN44-12的生产商***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关于KYN44型号的说明函》,对KYN44-12型号、标准及质量进行说明。此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未就设备型号问题再向双方公司致函。
2021年8月31日,瑞安电力公司向**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主要载明:“我司于2021年5月22日将相关验收资料报送至供电部门,对方不予接收及验收。原因有以下几点:1.现场的管沟深度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现场施工条件不足原因);2.所有管沟无法排水(现场无排水条件);3.***吊在电房内,必须拆除;4.现场只有一个电源接点,另一电源不具备验收条件,需贵方协调单电源验收送电事宜。至今以上问题贵司尚未解决,我司验收资料迟迟无法报送,因贵司交房需要,根据贵司的指令,于2021年6月29日一期所有配电设备及表箱全部临时电通电,现供电公司要求验收前所有设备不允许带电,否则不予安排验收。以上影响验收送电的问题请贵司尽快解决,以便我司现供电公司申报验电送电。”2021年12月30日、2022年2月11日就前述相同问题向**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函》,**公司未就前述问题进行回函,亦未提出解决方法。2022年6月9日,瑞安电力公司向**公司发出《期限催款函》,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2022年6月14日,**公司作出《关于期限催款的复函》,该复函主要载明:“依据签署的《**璀璨**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期工程全部完成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后支付该部分总价的95%,为了项目能快速推进建设并验收,我司考虑贵司的综合业务能力不足,提前支付贵司45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推进,但实际项目还未完成建设并移交电业局。该范围内的住宅用户至今还是用过渡方案用电,产生的电费一直由我司进行垫付,该部分费用我司保留向贵司追讨的权力(利)。一期项目至今已有100余户入住,陆续将有更多业主入住,因供电问题产生了各种额外费用支出,我司正收集相关资料证据,但安全问题无法根本解决,希**司重视。本着合同缔约精神,*****履约,派专人积极对接处理,加快推进项目配电工程的建设进程。”**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支付450万元后未再支付工程款,瑞安电力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司与瑞安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璀璨**”小区一户一表配电工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一期工程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二、**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合同系固定总价还是按实结算的问题。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和结算:“1.本合同总价为25811389元,其中:高压外线总价为4705227元,一期总价为9330332元,二期总价为11775830元。2.本合同若图纸变化内容有增减工程量,以合同预算清单为结算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根据前述约定,只有在合同约定外出现工程量增减的情况下才按实结算。根据双方提供的在案证据,双方并未提交增减工程量的签证,所提交的在案《工程联系单》亦未涉及工程量增减,故案涉工程系固定总价合同。关于工程未验收的责任方问题。从电力部门出具的《物资到货问题反馈联系单》和《客户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中间检查第二次)》可知,电力部门反馈的主要问题在于设备型号不符和施工现场存在的缺陷问题。关于设备型号方面,经福州百力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检测案涉使用设备型号的性能符合要求,**公司亦在瑞安电力公司出具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同意变更设备型号。电力部门在此之后未就设备型号问题再向双方公司致函。关于缺陷整改方面,瑞安电力公司根据整改通知单作出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汇总成《居配工程中间验收缺陷整改反馈单》致函至电力部门。从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函》和《工程通知单》可知,案涉工程无法验收的问题为现场的管沟深度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现场施工条件不足原因)、所有管沟无法排水(现场无排水条件)、***吊在电房内必须拆除、现场只有一个电源接点,另一电源不具备验收条件,需贵方协调单电源验收送电事宜。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补充协议第一条均约定单电源送电事宜由**公司负责,而现场条件不足的无法施工的原因并不在瑞安电力公司。故一期工程无法报验的原因并不在于瑞安电力公司。**公司抗辩瑞安电力公司不合**约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如前所述,无法报验的责任并不在于瑞安电力公司,但双方均确认2021年6月9日电力部门已对案涉一期工程通电,且部分业主已入住。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关于**公司应付款数额问题。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款约定一期供电部分:“工程全部完成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送电后30个工作日内2021年4月1日前付至一期工程总价的95%,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剩余5%作为二期施工保证金,待接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乙方增值税发票税率为9%。”补充协议第一条调整补充一期付款条款:“……且乙方按意见单中乙方责任部分内容整改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付一期工程款百分之七十(即650万元)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无法组织验收则应于2021年7月10日前支付650万元给乙方……以上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报验,甲方应在2021年8月30日内付一期百分之二十五(即一期工程款233万元)给乙方。”,补充协议系对一期付款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补充协议的调整约定,一期工程价款的95%的金额调整为883万元(650万元+233万元),扣减**公司已支付的450万元,本院对瑞安公司主张**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33万元部分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部分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和数额问题。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瑞安电力公司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三向瑞安电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前述约定,瑞安电力公司计算未付款基数应为433万元。瑞安电力公司主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算至2022年11月3日为149242.50元,从2022年11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三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及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公司抗辩瑞安电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验收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保全申请费的问题。因**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引发本案诉讼,故瑞安电力公司主张**公司应支付其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算至2022年11月3日为149242.50元,从2022年11月4日起至工程款433万元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4.40元,减半收取计21452.20元,由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元,由南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1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