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4民初1558号
原告: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11区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6107966A。
法定代表人:翁庆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91362946H。
法宝代表人:蒋国情,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豪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37元,减半收取计16668.5元,由福建省瑞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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