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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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3民初296号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秋,职位,经理。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林,职位,经理。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计1163元由原告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梁德印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