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鹏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鹏远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滨商初字第971号 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东方通信城B座海创基地三楼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职员。 被告秦皇岛鹏远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东道以北、沙湖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鹏远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2元,减半收取3,251元,由原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