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宇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8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田家庄乡****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689292540C。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宇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与维明南大街交口南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8CF596Y。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宇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187号保全裁定,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宇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银行账户(账户15×××67)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宇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银行账户(账户15×××67)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