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1财保980号

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田家庄乡张董牛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689292540C。

法定代表人:姚信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60981470E。

法定代表人:刘庆臣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曲阜支行营业部账号15×××86账户存款315123元。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曲阜支行营业部账号15×××86账户存款3151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96元,由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晨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