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执复26号

复议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张董牛村北。

法定代表人:姚信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被执行人:故城县闽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西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洪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长江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杜亚龙,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执异6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冀州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城县闽浙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浙公司)、河北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亿联公司名下位于深州市长江东路南侧土地(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的拍卖程序。

冀州区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闽浙公司、亿联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冀118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依法确认2018年12月27日***、闽浙公司、亿联公司、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法确认***为合同编号为(河北阜城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7]第21602017924519号企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为合同编号为河北阜城农商银行农信抵字[2017]第21602017160065号抵押合同及冀(2017)深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712号他项权利证的抵押权人;二、闽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349.704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8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1.053%支付本金2000万元的逾期利息;亿联公司以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土地使用权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受让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亿联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闽浙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9286元,减半收取计79643元,由闽浙公司、亿联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23日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冀1181执756号。同年12月11日***以双方正协商和解事宜为由向该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同年12月15日该院作出(2019)冀1181执7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9)冀118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2020年5月8日***提交恢复执行申请,同年5月18日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冀1181执恢63号。同年5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衡水信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亿联公司名下位于深州市长江东路南侧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进行评估,同年5月30日衡水信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衡信达[2020](估)字第502号土地估价报告、衡信达[2020](技)字第502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总地价估价结果均为3900万元。同年8月7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亿联公司名下位于深州市长江东路南侧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该院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土地进行拍卖,同年8月26日至8月27日、同年9月17日至9月18日经两次拍卖均流拍,***同意以物抵债。2020年11月6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恢6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亿联公司名下位于深州市长江东路南侧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作价2184万元,交付***抵偿借款2184万元。该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现因***与衡水京诚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将该土地过户至衡水京诚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协议,故衡水京诚尚商贸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为此异议人雪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深州市不动产登记局档案显示涉案土地抵押权登记信息:2017年5月16日该局为涉案土地办理首次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人亿联公司,抵押方式一般抵押等;涉案土地的查解封登记信息:2017年9月29日因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财保231号案件被该院查封,查封类型为首先查封;同年9月29日因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财保233号案件被该院轮候查封;同年9月30日因深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182民初2137号案件被该院轮候查封,即本案异议人雪龙公司与亿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冀州区法院认为,首先,本院对涉案土地的拍卖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异议人雪龙公司系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案件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系经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案拍卖标的物的抵押权人,对本案抵押物及以物抵债的标的物位于深州市长江东路南侧土地(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具有优先受偿权。上级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后,本院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土地两次拍卖均流拍,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格2184万元接受拍卖土地以抵偿其相应债权,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涉案土地的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本院是否应与深州市人民法院商请涉案土地移送事宜。经查阅不动产登记机关档案,对涉案土地首先查封法院为新乐市人民法院,异议人雪龙公司要求本院与深州市人民法院商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查封法院新乐市人民法院对涉案土地自首封之日起至今已三年有余,该院亦未就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进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但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未依相关规定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函商请查封财产移送事宜不妥,应予纠正。综上,异议人雪龙公司系轮候查封债权人,深州市人民法院将涉案土地轮候查封并未实际发生查封效力,本院对涉案土地拍卖并未影响其权利。异议人雪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河北雪龙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雪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冀州法院(2020)冀1181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亿联公司名下位于深州市长江东路南侧土地(土地证号:深国用(2014)第东区009号)的拍卖程序。事实和理由:一、冀州区人民法院未向首封法院发送商请移送函属于重大程序错误,此前的拍卖行为应当认定无效,程序中止,待发送商请移送函后再重新启动拍卖。二、冀州区法院的前述拍卖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复议申请人雪龙公司及其他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冀州法院并未在拍卖前向首封法院发送任何商请移送函,导致包括雪龙公司在内的各查封债权人对本次拍卖行为毫不知情,导致该地块以极低的保留价流拍并最终以物抵债,已严重侵害到了复议申请人雪龙公司及其他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冀州区人民法院在拍卖时并未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并拍卖,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是否对案涉土地进行了查封、案涉土地的查封顺序、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的处置程序以及是否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对涉案房产一并进行了评估处置等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执异66号执行异议裁定;

二、发回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希平

审 判 员 杜占奇

审 判 员 高 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伏荣

书 记 员 王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