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民初2611号
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电力局家属楼(河东2号楼2**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5824071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赛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本院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