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4民初587号
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动玖动玖(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