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民终3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林业草原局工人,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0委育才路鹤岗市财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000101室。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东侧人民广场南。
负责人:付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189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东侧通信大厦。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业主签署的拆除通信设施设备同意书以证明其为适格诉讼主体,为依法查清事实及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