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21民初67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627404139,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东侧。 负责人:付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0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