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民初8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劳动局退休职工,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九马路**楼。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学府路**。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东侧人民广场南/div>
负责人:付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公交路**/div>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东侧通信大厦div>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联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