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某某、鹤岗市和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3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岗市和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北红旗路自来水公司住宅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民,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鹤岗市和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民终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没有任何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其于2017年5月起与鹤岗市合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众公司单方面伪造其与***的劳动合同已被司法鉴定不是***本人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被和谐公司非法转入合众公司,权利被侵害。***是在2017年12月14日与合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其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主张和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双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问题。***于2015年3月4日由和谐公司派遣到移动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由和谐公司支付工资。2017年5月起***与合众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由合众公司支付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向和谐公司和移动公司主张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于2018年5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权利,而***实际于2018年11月5日申请仲裁,其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