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鹤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4民终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市邮电局职工,住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岗市泽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8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邮政局对面。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人民广场南。 负责人:付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21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鹤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岗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