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6民初3602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83646945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唐山市丰润区***镇施家营村西南街1排1号。
被告承德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596846057E。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飞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