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盛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宇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黑0109行审8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干部。
被执行人宇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8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明显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哈国土行处罚字(2015)510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姜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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