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北路A1-611。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喀迪尔·阿卜力米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巴仁乡14村315国道南侧(张骞公园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吾舒尔江·图尔贡,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新3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后经传统查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疏勒县巴仁乡14村(疏勒县国道315线南侧)土地证号为勒土(2014)34062号、勒土(2014)34061号两宗土地使用权,后查明两宗土地均为疏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物,且我院为轮候查封,属于有财产不能执行的形态。申请执行人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3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外尔 · 麦图迪
审  判  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
审  判  员   孙   延   军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麦麦 提 图 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