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31执异38号
本院在审理案外异议申请人乌鲁格·亚森与被申请人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乌鲁格·亚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案外异议人乌鲁格·亚森提出异议的标的物疏勒县阿尔法平安小区9幢1号112.28平方米商铺的所有权不明,但是申请人按合同先后已缴纳48万元,并且被申请人阿尔法公司将该商铺的所有权已合法交给申请人所有,经过听证调查双方当事人均无意见,因此对该财产进行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于2021年1月14日,我院作出(2021)新31执12号裁定书和查封公告对疏勒县阿尔法平安小区9幢1号112.28平方米商铺的不动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于2018年11月30日,案外异议申请人乌鲁格·亚森与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正式签订了《商铺订购协议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疏勒县阿尔法平安小区9幢1号112.28平方米商铺,向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20万元首付款,2018年12月24日交25万元,2020年12月交一万元,2021年3月交2万元,申请人先后已交48万元。 另查明,针对该标的物,申请人乌鲁格·亚森和被申请人新疆阿尔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此标的物另有负一层,负一层价格双方均未商谈。
中止对疏勒县阿尔法平安小区9幢1号112.28平方米商铺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   荣   琴 审  判  员   迪拉     热木 审  判  员   马       瑞
法 官 助 理   祖丽皮耶姆·马木提 书  记  员   米叶赛尔 ·卡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