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赛米·阿卜杜喀迪尔、***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30民初1787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喀迪尔·阿卜力米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赛米·阿卜杜喀迪尔,男,196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维吾尔族,务工人员,住新疆阿图什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赛米·阿卜杜喀迪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金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赛米·阿卜杜喀迪尔、***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4元,减半收取计4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廖良波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芝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