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晴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晴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8)粤0111执53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晴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2号A、B栋商业楼首、二层广州锦东家居饰品市场B栋B2-4013。
法定代表人:黄干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广州市晴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9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晴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000元,执行费为2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赣G×××××的摩托车一辆,本院即委托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档案,经该院回复,因该车辆为摩托车,故未作查封,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