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正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4民初16835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艳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