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克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疆伟
审 判 员 吴 婷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董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