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盛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克拉某某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克拉***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疆伟

审 判 员 吴 婷

审 判 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董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