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3民初7926号
原告:睿年(上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茅欢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美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舒长。
原告睿年(上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睿年(上海)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