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3民初2615号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F3西-4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美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萧月路7号1层A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知现代智能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物业”)、上海美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畅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美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智能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经纬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人民币141,6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2、判令经纬公司支付工程款844,346.16元,并以该款的95%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及以上述款项的5%为本金,支付该款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3、判令经纬公司支付工程款4,420,222.39元,并以该款的95%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及以上述款项的5%为本金,支付该款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7年间,**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房屋装饰工程**合同》、《防水工程**合同》等,经纬公司委托**公司对其开发的**水岸小区、学府涵青小区、观澜泓郡小区、和泰苑小区、祥泰苑小区、生活广场、办公楼、泓汇地标等项目进行零星**、房屋渗漏水部位**等,质保金为5%,质保期两年。合同签订后,**公司完成相关工程并经经纬公司、智能物业、业主等多方验收合格,相关工程也早已投入使用。经结算,经纬公司还有第二批质保金141,632元,及零星小区**工程款844,346.16元未付。经**公司委托鉴定,泓汇地标屋顶渗漏开挖等**工程价款为4,420,222.39元。工程质保期均已经届满,但经纬公司未按约付款,故涉诉。
被告经纬公司辩称,对支付质保金141,632元无异议,该款早已结算完毕,合同约定**公司开票后经纬公司付款,但**公司未按约向经纬公司开具发票,因此经纬公司不付款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工程款844,346.16元中有82,091.16元支付给了美畅公司,约定由美畅公司转付给**公司,**公司应当向美畅公司主张,经纬公司对剩余工程款762,255元及验收合格时间无异议,但该工程款之前双方并未结算。对于泓汇地标屋顶**工程价款,经纬公司曾向**公司回复过审核价格,**公司未接受。经纬公司并未拖延结算,不同意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公司对该项**委托鉴定,经纬公司仅对鉴定中无争议部分的价款认可,其余部分不予认可。如果法院认为须支付违约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LPR标准计算。
第三人智能物业述称,美畅公司与**公司在同一小区开展**施工,两家公司的工程价款一并委托审价,工程款统一支付给了美畅公司,其中包括了**公司的工程款82,091.16元。当时各方都同意先付给美畅公司,由美畅公司转付**公司的。
第三人美畅公司表示,经纬公司还欠美畅公司工程款,美畅公司不同意将82,091.16元转付给**公司。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20日,经纬公司(甲方)与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更名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即**公司)(乙方)签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水岸小区、经纬置地办公楼等房屋渗漏修理工程(详见经甲方批准的乙方最终商务报价书、施工方案、样品汇总表等附件);造价报价方式:参照附件《房屋防水**项目费用清单》,由乙方提供每户渗漏**方案及费用,经甲方审核书面确认后实施施工;合同有效期: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承包,即乙方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损耗、包机械设备、包制作、包安装、包运输装卸及场内二次转运、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管理、包综合管理、包税的形式进行承包或材料销售;工程计费: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费、制作费、材料损耗、保险费、利润、检测费、损耗费、综合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保修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费用;乙方承诺涉及到防水**项目综合包干单价为最低价,该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均不作任何上涨;本工程工程款按季度结算,乙方在本季度已完成的工程由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同,甲方应在下个季度首月末前支付乙方上季度已完工程量的95%工程款;按累计工程款满三十万元为结算方式,当乙方已完工程量满三十万元时,经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量95%的工程款,上述两条付款方式任意满足一条,甲方给与乙方工程款的支付;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项目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五年;乙方每收取甲方一笔工程款前,须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开具发票为止;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第二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未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承诺合同执行阶段,防水**综合单价为其最低价,不因任何理由上涨。2015年4月25日,经纬公司与**公司签订《防水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中增加了包垃圾清运(含外运);甲方指派***为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质量,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并负责签收甲乙双方来往文件;其余内容与前一份《防水工程**合同》基本一致。之后,经纬公司与**公司又签订了《防水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其余内容同前一份《防水工程**合同》。
2014年7月22日,经纬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水岸小区、学府涵青小区等售后房屋**工程(详见经甲方批准的固定综合包干单价、施工方案等附件);工程地点为业主报修甲方指定地点;造价报价方式:参照附件(零星**项目)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有效期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8日;承包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包干单价的形式进行承包,即乙方采用包人工、包部分材料、包损耗、包机械设备、包制作、包安装、包运输装卸及场内二次转运、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风险管理、包综合管理、包税的形式进行承包;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人工费、辅料材料费、安装费、制作费、材料损耗、保险费、利润、检测费、损耗费、综合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保修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费用;乙方承诺涉及到**项目综合包干单价为最低价,该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均不作任何上涨;本工程工程款按批次发包凭证结算,乙方在本批次已完成的工程由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甲方应在该批次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该批次已完工程量的95%的工程款;本工程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项目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两年,自保修期开始之日起计满两年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保修金余额;乙方在每收取甲方一笔工程款前,须同时开具同等金额正规合法的工程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直至乙方开具发票为止;工程自甲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两年保修期;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从逾期的第二日起,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当期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之后,经纬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又签订了两份《房屋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7月8日。
审理中,**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经纬公司与**公***确认工程审价审定单,工程审定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2月26日。
**公司表示,该部分工程审价审定单中涉及工程质保金141,632元,从最后一项工程审定时间2016年12月26日可以证明上述工程在该日期前均已经验收合格,质保期五年于2021年12月26日已经届满,故经纬公司应从2021年12月27日起支付该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纬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欠该部分工程质保金141,632元,及质保金期满时间也无异议。
2、零星小区**工程结算审价说明。
**公司表示,该部分工程价款为844,346.16元。
经纬公司表示,该部分工程价款未经双方结算,不满足付款条件,经纬公司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存在逾期付款责任。经纬公司在诉讼中认可该工程价格。
3、**公司与经纬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公司表示,该证据证明**公司一直在催促经纬公司结算,但经纬公司拖延结算,因此**公司无法开具工程款发票,由此造成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当由经纬公司承担。**公司同意在收款时向经纬公司提供发票。
4、**完工验收单、现场实际**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上述验收单和工程量清单由***、**签字。现场实际**内容及工程量清单包含垃圾清运、垃圾外运,文明施工措施费。
经纬公司表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就结算事宜在交涉,**公司不认可经纬公司的结算价格,经纬公司不存在拖延结算。
经纬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1、经纬公司工作人员**与美畅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2021年3月26日,**向***表示,关于**公司在**水岸小区做过的防水工程费用已计入***的公司总费用中,请***及时支付**公司82,091.16元。4月26日,***回复,公司账上没有钱,***在申请质保金,到时直接申请扣掉代付。
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将与***关于**水岸小区**工程的费用聊天截图发给**,**回复钱不是这样扣的,还是应该由他们付给你们,我们这笔钱已经付给他们了。***表示对的。
3、2021年3月16日,**将零星工程结算审核资料电子文件通过微信发给**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6月29日,**将结算审定资料电子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公司工作人员。
4、关于已交付小区渗漏**待结算事宜的会议纪要(**公司),载明讨论主要事项:第一部分,1、垃圾清运、外运及措施费:合同条款中已注明综合单价包含此费用;2、部分子目增加的10%:不作调整;3、经会议商讨图纸以外9***内容:屋面恢复抹圆弧(内部)、屋面开挖排水、高空作业外墙检修费不计算;4、其他子目:由项目工程部及物业工程部确认工程量和补充资料;5、屋面侧墙及女儿墙立面:提供拆除及恢复的做法,且确认工程量等。第二部分,1、四期不锈钢宣传拆除和新做:提供实际施工图纸及材料型号,由项目部及物业工程部确认工程量和补充资料;2、其他零星**结算:由**公司抓紧跟进提供结算送审资料。2021年1月25日,***在讨论事项下方的与会人员签字栏签字。
经纬公司表示,证据1、2可以证明经纬公司与美畅公司、**公司就**水岸小区**工程款82,091.16元由美畅公司转付给**公司是达成一致的。证据3证明经纬公司与**公司一直在结算中,**公司不认可经纬公司的审定价格,经纬公司没有拖延结算。证据4证明双方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对结算标准达成了一致。
**公司表示,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公司事先并未同意经纬公司将**水岸小区**工程款82,091.16元交由美畅公司转付,**公司事后得知该情况才向美畅公司索要,但美畅公司不同意转付给**公司,经纬公司仍应当按约向**公司支付该工程款。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确实就工程款结算未达成一致。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仅作为参会人员签字,没有同意会议纪要讨论的事项,会议纪要也没有列明讨论的结果,不能以该会议纪要作为结算的标准。
审理过程中,经**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B有限公司对泓汇地标项目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第一批7单:1、签证内容无争议部分造价为766,428.83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合计76,642.88元,及增加文明措施费造价22,992.86元。2、签证内容争议部分造价:竣工图与签证厚度和内容差异22,852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2,285元,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686元。会议纪要约定不予计算造价21,140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2,114元,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634元。垃圾清运费187,112元;**公司提出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5,613元。BCS-231与JS防水涂料增加差价29,750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2,975元,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892元。
二、第二批18单:1、签证内容无争议部分造价为2,239,914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223,991.40元,增加文明措施费造价67,197.42元。2、签证内容争议部分造价:竣工图与签证厚度和内容差异55,160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5,516元,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1,655元。会议纪要约定不予计算造价85,328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8,533元,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2,560元。垃圾清运费444,282元;**公司提出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13,328元。BCS-231与JS防水涂料增加差价115,611元;**公司提出单价增加10%计11,561元,增加文明措施费3%计3,468元。
**公司表示,签证***工验收单对于拆除厚度已经确定,应当以签证***工验收单为准,而不能以竣工图为准,因为竣工图和实际可能是存在差异的。**公司认为**费用报价清单载明根据施工难度调整工程单价为正负10%,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时间短,居民已经全部入住,垃圾清运难度加大,电梯也无法到达屋顶,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因此应当将工程单价上浮10%。增加文明措施费、收取垃圾清运费和外运费在签证***工验收单中已经由经纬公司确认。**公司屋面全部采用BCS-231涂料,女儿墙侧立面全部采用JS涂料,竣工验收单将两种涂料混在一起了,没有作出区分。**公司要求将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工程款一并计入泓汇地标项目**价款。
经纬公司表示,厚度应当竣工图为准,竣工图与签证厚度和内容差异78,012元不应计入工程款。会议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公司要求增加造价21,140元不符合会议纪要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公司的单价是最低价格不能上涨,根据会议纪要约定,工程单价不作调整。部分合同中约定单价包含垃圾清运费,所有合同约定单价包含措施费,会议纪要也明确不含垃圾清运费和措施费。防水工程全部使用JS涂料,不存在BCS-231涂料,该项争议不应计入工程款。
智能物业表示,墙面和整体开挖的屋面用的是BCS-231涂料,不是整体开挖的屋面用的是JS涂料。
鉴定单位表示,签证单上只计算了屋面涂料的面积,没有计算女儿墙侧立面的面积,鉴定人按照屋面面积计算的JS涂料价格计入无争议价款,按照屋面面积计算的BCS-231涂料和JS涂料的差价部分计入争议价款,这两种防水涂料因现场被保护层覆盖,无法作出区分。
本院认为,经纬公司同意支付质保金141,632元,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公司每收取一笔工程款前,须同时开具等额正规合法的工程发票给经纬公司,否则经纬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该质保金双方早已经结算完毕,**公司没有向经纬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公司要求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27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本院不予准许。
经纬公司提供的与**公司、美畅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反映经纬公司向美畅公司支付82,091.16元后,通知**公司向美畅公司索要,及通知美畅公司向**公司转付,不能证明三方在事前就达成了由经纬公司支付给美畅公司、美畅公司再转付给**公司的约定。现美畅公司不同意将该款转付给**公司,经纬公司仍应向**公司支付82,091.16元。经纬公司对其余工程款762,25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从经纬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经纬公司与**公司的微信记录看,经纬公司与**公司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还在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公司主张经纬公司拖延结算,依据不足。**公司也没有向经纬公司开具发票,**公司要求经纬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本院不予准许。
经纬公司与**公司对第一批和第二批签证无争议部分造价合计为3,006,342.83元(766,428.83元+2,239,91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泓汇地标项目**工程款的争议问题:1、竣工图与签证厚度和内容差异。经纬公司在签证***工验收单上已经确认相关数据,**公司要求按照签证***工验收单的内容计算,可以采纳。该项争议款78,012元(22,852元+55,160元),可以计入工程款。2、会议纪要约定不予计算造价。会议纪要载明讨论事项及参会人员签字,并无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及签字,从经纬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反映,**公司在会议纪要之后对经纬公司的结算价格是不予认可的,也说明**公司并未认可会议纪要的事项。经纬公司要求按照会议纪要不予计算相关造价,本院不予采纳。**公司要求将该项争议款106,468元(21,140元+85,328元)计入工程价款,可以准许。3、单价增加10%。合同约定,**公***涉及到**项目综合包干单价为最低价,该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不作任何上涨。**公司要求单价增加10%未提供相应证据,与约定亦不符,本院不予准许。4、增加文明措施费、垃圾清运费。**公司提供的完工验收单和现场核实**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上虽有经纬公司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但合同约定,经纬公司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质量,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并负责签收双方来往文件。按照上述约定,***不具有变更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的权限,**公司虽然在现场核实**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中提出了垃圾清运、垃圾外运、增加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工作量,但***在该清单上签字不代表经纬公司同意支付上述费用。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括:人工费、辅料材料费、安装费、制作费、材料损耗、保险费、利润、检测费、损耗费、综合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保修金、不可预见费等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费用。**公司要求增加文明施工措施费、垃圾外运、垃圾清运费,与约定不符,本院不予准许。5、BCS-231与JS防水涂料差价。现场核实**内容及工程量清单上没有对两种防水涂料的面积进行区分,**公司主张屋顶全部面积采用BCS-231涂料,依据不足。经纬公司主张屋面全部面积均未采用BCS-231涂料,与智能物业的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鉴定单位表示因现场被覆盖,两种涂料面积无法区分,本院酌情确定经纬公司支付**公司该项费用5.5万元。综上,经纬公司应支付**公***地标项目**工程款3,245,822.83元(3,006,342.83元+78,012元+106,468元+55,000元)。同理,**公司要求经纬公司支付泓汇地标项目**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本院不予准许。经纬公司付款前,**公司应向经纬公司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发票。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4,231,800.99元(141,632元+844,346.16元+3,245,822.8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43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874元,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2,769元。鉴定费109,400元,由原告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