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6436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7日以与被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严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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