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1653号裁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8,000元、滞纳金人民币23,520元、仲裁费人民币10,2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927.23元。但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2016)沪仲案字第1653号裁决书、执行通知、工作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雀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1653号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