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5714号
原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2幢27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芒果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9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芒果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杨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