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580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6执58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如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如萱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如萱服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桑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桑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