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羊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5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羊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LIURONALD。
本院在执行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羊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2016)沪0115民初30944号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车管所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晓春
审判员XX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