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926号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幢3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FT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158号8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099387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