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1420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深圳市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5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96736。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工程押金40000元;2.被告赔偿工程押金40000元自2018年2月3日至清还之日的商业贷款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6日利息10440元);3.被告退还到期工地质保金1700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南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XX房。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20号方大广场2号楼501-504。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