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2507号

移送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性,199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96736,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方大广场**楼501-504。

法定代表人王信国。

在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164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该缴纳义务被移送至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所涉诉讼费缴纳义务已在(2019)粤0306民初16476号所涉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执行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无需执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306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李娜

审判员  张朝军

审判员  李 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