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340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信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旋,
上列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工资133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悠山美地工程施工,被告拖欠原告结算款人民币13300元。
被告一庭后向本院书面答辩称,原告确实承包了悠山美地项目的泥工,但未付工程款的原因系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拖拉进度,施工质量不过关,原告又不去维修,原告的行为给被告一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施工项目不属于被告二,原告不应起诉被告二。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答辩称,一、涉案龙华大浪悠山美地装修工程并非被告二所承包,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就该工程未结的任何费用均与被告二不存在关系。原告所提交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工程与被告二有关,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中所记载的工程亦不包括涉案工程、出入证上施工单位亦非被告二名称。二、被告一不是被告二的员工,被告二亦从未授权被告一以被告二的名义聘请原告施工,被告二对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关系不知情,被告一以其名义所拖欠原告的任何款项均与被告二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二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均未能显示被告二与涉案工程之间存在关联。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1月29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字条载明:本人**于龙华大浪悠山美地xx栋xx于陈某结算15300元人民币,已付2000元,未付13300元人民币。因被告一至今未付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算字条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一向原告出具结算字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一在书面答辩状中对该欠款金额也未提出反对意见,本院对被告一拖欠原告工程款13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欠款依法应予偿还,且距今已近两年,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33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一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证实,即使存在其所述情况,被告一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二与案涉工程有关联,故被告二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3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诗琪
书记员  刘佳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