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3105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高发西路**方大广场**楼5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96736。
法定代表人:王信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彬。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庄紫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