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保奇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字第138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金三角大厦901-906房,组织机构代码7488975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保奇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京基100大厦A座5202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奇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保奇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2015年4月7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若干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后,本院已于2015年4月27日将执行款人民币若干元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鹏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