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球雅思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环球雅思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69号
原告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环球雅思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深圳市云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欣